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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博|川原洋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申博太阳城ღღ✿ღ!中国500强企业ღღ✿ღ,华东重机太阳城ღღ✿ღ!申博ღღ✿ღ。港口设备ღღ✿ღ,国家主席胡锦涛2003年6月28日签署第五号主席令ღღ✿ღ,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ღღ✿ღ,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ღღ✿ღ。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ღღ✿ღ,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ღღ✿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ღღ✿ღ,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ღღ✿ღ,制定本法ღღ✿ღ。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ღღ✿ღ、建设ღღ✿ღ、维护ღღ✿ღ、经营ღღ✿ღ、管理及其相关活动ღღ✿ღ,适用本法ღღ✿ღ。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ღღ✿ღ,是指具有船舶进出ღღ✿ღ、停泊ღღ✿ღ、靠泊ღღ✿ღ,旅客上下ღღ✿ღ,货物装卸ღღ✿ღ、驳运ღღ✿ღ、储存等功能ღღ✿ღ,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ღღ✿ღ,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ღღ✿ღ。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ღღ✿ღ,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ღღ✿ღ。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ღღ✿ღ、经营港口ღღ✿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ღღ✿ღ。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ღღ✿ღ,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ღღ✿ღ。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ღღ✿ღ,由港口所在地的市ღღ✿ღ、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ღღ✿ღ,由市ღღ✿ღ、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ღღ✿ღ;由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ღღ✿ღ,由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ღღ✿ღ。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ღღ✿ღ,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ღღ✿ღ。

  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ღღ✿ღ,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ღღ✿ღ,符合城镇体系规划ღღ✿ღ,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ღღ✿ღ、城市总体规划ღღ✿ღ、江河流域规划ღღ✿ღ、防洪规划ღღ✿ღ、海洋功能区划ღღ✿ღ、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ღღ✿ღ、协调ღღ✿ღ。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ღღ✿ღ,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ღღ✿ღ。

  港口布局规划ღღ✿ღ,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ღღ✿ღ,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ღღ✿ღ。

  港口总体规划ღღ✿ღ,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ღღ✿ღ,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ღღ✿ღ、港区划分ღღ✿ღ、吞吐量和到港船型ღღ✿ღ、港口的性质和功能ღღ✿ღ、水域和陆域使用ღღ✿ღ、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ღღ✿ღ、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ღღ✿ღ。

  第九条全国港口布局规划ღღ✿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ღღ✿ღ,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ღღ✿ღ。

  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ღღ✿ღ,由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ღღ✿ღ,并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ღღ✿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满三十日未提出修改意见的ღღ✿ღ,该港口布局规划由有关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ღღ✿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的ღღ✿ღ,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ღღ✿ღ;有关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ღღ✿ღ,报国务院决定ღღ✿ღ。

  第十条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编制ღღ✿ღ。

  第十一条地理位置重要申博ღღ✿ღ、吞吐量较大ღღ✿ღ、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广的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ღღ✿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后ღღ✿ღ,会同有关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ღღ✿ღ,并公布实施ღღ✿ღ。主要港口名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并公布ღღ✿ღ。

  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本地区的重要港口ღღ✿ღ。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ღღ✿ღ,公布实施ღღ✿ღ。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港口的总体规划ღღ✿ღ,由港口所在地的市ღღ✿ღ、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ღღ✿ღ,并报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ღღ✿ღ。

  市ღღ✿ღ、县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属于本条第一款ღღ✿ღ、第二款规定范围的港口的总体规划ღღ✿ღ,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ღღ✿ღ。

  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ღღ✿ღ,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ღღ✿ღ,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ღღ✿ღ;建设港口设施ღღ✿ღ,使用非深水岸线的ღღ✿ღ,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ღღ✿ღ。但是ღღ✿ღ,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ღღ✿ღ,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ღღ✿ღ。

  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ღღ✿ღ。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ღღ✿ღ。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ღღ✿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ღღ✿ღ,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ღღ✿ღ。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ღღ✿ღ,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ღღ✿ღ、同时施工ღღ✿ღ、同时投入使用ღღ✿ღ。

  第十六条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川原洋子ღღ✿ღ,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ღღ✿ღ、海域使用管理ღღ✿ღ、河道管理ღღ✿ღ、航道管理ღღ✿ღ、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ღღ✿ღ。

  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ღღ✿ღ、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ღღ✿ღ,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ღღ✿ღ、消防ღღ✿ღ、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ღღ✿ღ,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ღღ✿ღ;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ღღ✿ღ,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ღღ✿ღ,方可建设ღღ✿ღ。

  第十八条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ღღ✿ღ,应当与港口同步建设ღღ✿ღ,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ღღ✿ღ。

  港口内有关行政管理机构办公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ღღ✿ღ,建设费用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ღღ✿ღ。

  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ღღ✿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ღღ✿ღ,方可投入使用ღღ✿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ღღ✿ღ,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ღღ✿ღ、防波堤ღღ✿ღ、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ღღ✿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ღღ✿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ღღ✿ღ,组织建设与港口相配套的航道ღღ✿ღ、铁路ღღ✿ღ、公路ღღ✿ღ、给排水ღღ✿ღ、供电ღღ✿ღ、通信等设施ღღ✿ღ。

  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ღღ✿ღ,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ღღ✿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ღღ✿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ღღ✿ღ,应当遵循公开ღღ✿ღ、公正申博ღღ✿ღ、公平的原则ღღ✿ღ。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ღღ✿ღ,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ღღ✿ღ,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ღღ✿ღ、驳运ღღ✿ღ、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ღღ✿ღ。

  第二十三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ღღ✿ღ,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ღღ✿ღ,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ღღ✿ღ、设备ღღ✿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ღღ✿ღ,并应当具备法律ღღ✿ღ、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ღღ✿ღ。

  第二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ღღ✿ღ。予以许可的ღღ✿ღ,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ღღ✿ღ;不予许可的ღღ✿ღ,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ღღ✿ღ。

  第二十五条经营港口理货业务ღღ✿ღ,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ღღ✿ღ。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ღღ✿ღ,应当遵循公开ღღ✿ღ、公正ღღ✿ღ、公平的原则ღღ✿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ღღ✿ღ。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公正ღღ✿ღ、准确地办理理货业务ღღ✿ღ;不得兼营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ღღ✿ღ。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ღღ✿ღ,必须遵守有关法律ღღ✿ღ、法规ღღ✿ღ,遵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作业规则的规定ღღ✿ღ,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ღღ✿ღ,为客户提供公平ღღ✿ღ、良好的服务ღღ✿ღ。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ღღ✿ღ,应当采取保证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ღღ✿ღ,向旅客提供快捷ღღ✿ღ、便利的服务ღღ✿ღ,保持良好的候船环境ღღ✿ღ。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ღღ✿ღ、法规的规定ღღ✿ღ,采取有效措施ღღ✿ღ,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ღღ✿ღ。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物资ღღ✿ღ、救灾物资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ღღ✿ღ。

  第二十八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ღღ✿ღ;未公布的ღღ✿ღ,不得实施ღღ✿ღ。

  港口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ღღ✿ღ,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ღღ✿ღ。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ღღ✿ღ,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ღღ✿ღ。

  第三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港口经营人提供的统计资料ღღ✿ღ,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提供ღღ✿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港口经营人报送的统计资料及时上报ღღ✿ღ,并为港口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ღღ✿ღ。

  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ღღ✿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ღღ✿ღ,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ღღ✿ღ。

  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ღღ✿ღ、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ღღ✿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ღღ✿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ღღ✿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ღღ✿ღ,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ღღ✿ღ,确保安全生产ღღ✿ღ。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ღღ✿ღ、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ღღ✿ღ,保障组织实施ღღ✿ღ。

  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ღღ✿ღ、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ღღ✿ღ,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川原洋子申博ღღ✿ღ。

  第三十四条船舶进出港口ღღ✿ღ,应当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ღღ✿ღ。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ღღ✿ღ,应当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ღღ✿ღ。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ღ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ღღ✿ღ、特性ღღ✿ღ、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ღღ✿ღ。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ღღ✿ღ,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ღღ✿ღ,通知报告人ღღ✿ღ,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ღღ✿ღ。但是ღღ✿ღ,定船舶ღღ✿ღ、定航线ღღ✿ღ、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ღღ✿ღ。

  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ღღ✿ღ、过驳作业ღღ✿ღ,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ღღ✿ღ、特性ღღ✿ღ、包装和作业的时间ღღ✿ღ、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ღღ✿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ღღ✿ღ,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ღღ✿ღ,通知报告人ღღ✿ღ,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ღღ✿ღ。

  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ღღ✿ღ,对旅客上下集中ღღ✿ღ、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ღღ✿ღ;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ღღ✿ღ,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ღღ✿ღ。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ღღ✿ღ、法规的规定ღღ✿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ღღ✿ღ。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ღღ✿ღ、爆破等活动ღღ✿ღ;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ღღ✿ღ,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ღღ✿ღ,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ღღ✿ღ;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ღღ✿ღ,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ღღ✿ღ。

  禁止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ღღ✿ღ、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ღღ✿ღ、法规的规定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ღღ✿ღ、有害物质ღღ✿ღ。

  第三十八条建设桥梁ღღ✿ღ、水底隧道ღღ✿ღ、水电站等可能影响港口水文条件变化的工程项目ღღ✿ღ,负责审批该项目的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ღღ✿ღ。

  第三十九条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ღ✿ღ,进出港口须经引航的船舶ღღ✿ღ,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ღღ✿ღ。引航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ღღ✿ღ。

  第四十条遇有旅客滞留ღღ✿ღ、货物积压阻塞港口的情况ღღ✿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ღღ✿ღ,进行疏港ღღ✿ღ;港口所在地的市ღღ✿ღ、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ღღ✿ღ,可以直接采取措施ღღ✿ღ,进行疏港ღღ✿ღ。

  第四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所管理的港口的章程ღღ✿ღ,并向社会公布ღღ✿ღ。

  港口章程的内容应当包括对港口的地理位置ღღ✿ღ、航道条件ღღ✿ღ、港池水深ღღ✿ღ、机械设施和装卸能力等情况的说明ღღ✿ღ,以及本港口贯彻执行有关港口管理的法律ღღ✿ღ、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ღღ✿ღ。

  第四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本法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ღღ✿ღ。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ღღ✿ღ,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ღღ✿ღ,并可查阅ღღ✿ღ、复制有关资料ღღ✿ღ。

  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ღღ✿ღ、地点ღღ✿ღ、内容ღღ✿ღ、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ღღ✿ღ,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ღღ✿ღ;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ღღ✿ღ,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ღღ✿ღ,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ღღ✿ღ。

  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ღღ✿ღ,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ღღ✿ღ,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ღღ✿ღ、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ღღ✿ღ。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ღ,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ღღ✿ღ;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

  (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ღღ✿ღ、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ღღ✿ღ;

  (二)未经依法批准ღღ✿ღ,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ღღ✿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ღღ✿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ღ✿ღ。

  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ღღ✿ღ,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ღღ✿ღ、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ღღ✿ღ,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ღღ✿ღ、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ღღ✿ღ,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ღღ✿ღ,限期改正ღღ✿ღ,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

  第四十七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ღღ✿ღ、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ღღ✿ღ,擅自投入使用的ღღ✿ღ,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ღღ✿ღ,限期改正ღღ✿ღ,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ღღ✿ღ,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ღღ✿ღ,没收违法所得ღღ✿ღ;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ღღ✿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ღღ✿ღ;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ღღ✿ღ,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ღღ✿ღ、仓储经营业务的ღღ✿ღ。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ღღ✿ღ。

  第四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ღღ✿ღ、救灾物资ღღ✿ღ、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ღღ✿ღ,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ღღ✿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ღ✿ღ,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ღღ✿ღ。

  第五十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有关法律申博ღ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ღ✿ღ,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ღღ✿ღ,依照有关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ღღ✿ღ。

  第五十一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ღღ✿ღ,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ღღ✿ღ,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ღ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ღ。

  第五十二条船舶进出港口ღღ✿ღ,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ღღ✿ღ,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ღ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ღღ✿ღ。

  第五十三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ღღ✿ღ,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ღღ✿ღ、过驳作业的ღღ✿ღ,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ღღ✿ღ,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

  第五十四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ღღ✿ღ、种植活动的ღღ✿ღ,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ღ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ღ,强制拆除养殖ღღ✿ღ、种植设施ღღ✿ღ,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ღღ✿ღ;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川原洋子ღღ✿ღ。

  第五十五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ღღ✿ღ、爆破等活动的ღღ✿ღ,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ღღ✿ღ、砂石的ღღ✿ღ,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ღღ✿ღ,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ღღ✿ღ;逾期不消除的川原洋子ღღ✿ღ,强制消除ღღ✿ღ,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ღღ✿ღ;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ღღ✿ღ;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申博ღ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ღღ✿ღ,依照其规定ღ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ღ。

  第五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ღღ✿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ღღ✿ღ、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ღღ✿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川原洋子ღ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ღ:

  (一)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ღღ✿ღ、违法批准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或者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ღღ✿ღ,或者违法批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ღღ✿ღ、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ღღ✿ღ、过驳作业的ღღ✿ღ;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的ღღ✿ღ;

  (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ღღ✿ღ、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ღღ✿ღ;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ღღ✿ღ,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ღღ✿ღ、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ღღ✿ღ,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ღღ✿ღ、港口理货业务的行为ღღ✿ღ,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ღღ✿ღ,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ღღ✿ღ,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ღღ✿ღ,不依法予以查处的ღღ✿ღ。

  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ღღ✿ღ,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ღღ✿ღ;向港口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ღღ✿ღ,责令退回ღღ✿ღ;情节严重的ღ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ღღ✿ღ。

  第五十八条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开放的港口ღღ✿ღ,由有关省ღღ✿ღ、自治区ღღ✿ღ、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同意后ღღ✿ღ,报国务院批准ღღ✿ღ。

  第五十九条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ღღ✿ღ。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ღღ✿ღ。

  前款所称渔业港口ღღ✿ღ,是指专门为渔业生产服务ღღ✿ღ、供渔业船舶停泊ღღ✿ღ、避风ღღ✿ღ、装卸渔获物ღღ✿ღ、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者自然港湾ღღ✿ღ,包括综合性港口中渔业专用的码头ღღ✿ღ、渔业专用的水域和渔船专用的锚地ღღ✿ღ。

  第六十条军事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ღღ✿ღ、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ღღ✿ღ。